(2017)豫0928民初4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与张振华、张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张振华,张学全,刘盼阁,张文志,李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825号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市一中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9064074-9。法定代表人:许文盛,该合作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雷翠玲,系该社员工。被告:张振华,男,汉族,1986年12月22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张学全,男,汉族,1958年2月15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刘盼阁,女,汉族,1956年7月15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张文志,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李大伟,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濮阳县。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诉被告张振华、张学全、刘盼阁、张文志、李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新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