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京美,刘玉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民初1341号原告:牛某某,女,1990年1月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2、婚生儿子刘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东风瑞达起亚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F276**;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12月份,原、被告自由恋爱,接触一年之久,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4月6日生男孩刘某甲,2011年4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互相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外出工作挣钱养家,整天沉迷电脑游戏,管教孩子方式简单粗暴,致使孩子性格孤僻胆怯,严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2016年10月份被告因玩电子游戏,无故与原告发生争吵,再一次动手打原告,原告无奈搬出居住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婚姻登记情况、子女生育情况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生活中,原、被告缺乏理解沟通,遇到问题不能妥善处理,导致吵架闹矛盾。2016年10月份原告与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接触时间较长,彼此之间应有一定的了解和感情。原、被告因家庭生活争吵闹矛盾,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着眼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珍惜感情,体谅对方,不能轻易分手。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