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庐聚鑫工艺石材厂、章景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聚鑫工艺石材厂,章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828号申请执行人桐庐聚鑫工艺石材厂,住所地桐庐县钟山乡中一村,组织机构代码737750797。法定代表人邵伟。委托代理人胡忠斌、吴燕琴,浙江恒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章景明,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桐庐聚鑫工艺石材厂与章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桐庐聚鑫工艺石材厂申请本案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22民初5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