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6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丁伟群、张国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伟群,张国卫,张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6611号申请执行人丁伟群被执行人张国卫被执行人张侃原告丁伟群与被告张国卫、张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7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伟群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国卫、张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伟群未实现债权8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张国卫、张侃查无下落,其张国卫所有的位于东阳市江北街道亭塘居民小区的房地产已被处置,两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661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任乐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