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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志奎、焦作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奎,焦作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奎,男,196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邓利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月,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志奎因与被上诉人焦作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2民初1053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杨志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志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志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杨志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富中审判员  陈金刚审判员  王长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