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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23执行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302执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玉红与被执行人梅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梅涛未按我院财产报告令的要求申报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四)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梅涛(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期限为两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