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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容与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诗美诗格女士生活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容,绵阳市游仙区诗美诗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762号申请人:林容,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诗美诗格女士生活馆,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碧水公寓二期一楼251-2号。经营者:双金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容诉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诗美诗格女士生活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容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诗美诗格女士生活馆及其经营者双金花名下价值6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林容以其所有的风神牌小型轿车作担保,车牌号为:川BNQ1**。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林容所有的风神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川BNQ1**后,查封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诗美诗格女士生活馆及其经营者双金花名下价值60000元的财产诉讼保全费6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秋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