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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开科与张华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科,张华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250号原告:张开科,男,汉族,打工,现住拉萨市。被告:张华蜀,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开科与被告张华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以收集本案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该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科撤回对被告张华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壹佰元整),依法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张开科承担。审判员  白央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德 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