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开科与张华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科,张华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250号原告:张开科,男,汉族,打工,现住拉萨市。被告:张华蜀,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开科与被告张华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以收集本案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该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科撤回对被告张华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壹佰元整),依法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张开科承担。审判员 白央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德 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