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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刑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史某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刑终281号原公诉机关乡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某,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乡宁县人,农民。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0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乡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志琴、周勇,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乡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7)晋1029刑初31号刑事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史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史某违法所得60元,上缴国库。判后原审被告人史某不服,以一审认定其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听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乡宁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9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乡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占元审判员  李绍颂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