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许洪岩、王喜珍、邢继超、邢继侠与被执行人朱艳芳、王宏鑫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洪岩,王喜珍,邢继超,邢继侠,朱艳芳,王宏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352号申请执行人许洪岩,女,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育新社区一委*组。申请执行人王喜珍,女,195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育新社区一委*组。申请执行人邢继超,男,200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育新社区一委*组。申请执行人邢继侠,女,200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育新社区一委*组。被申请人朱艳芳,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杏五井西街***号1门***室。被申请人王宏鑫,男,200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杏五井西街***号1门***室。关于申请执行人许洪岩、王喜珍、邢继超、邢继侠与被执行人朱艳芳、王宏鑫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死亡赔偿金274358元,丧葬费14278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分别为54524元、34697元,赡养费59480元,诉讼费7162元,共计469499元,以及执行费21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李智勇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永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