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卢正柱、莫祚芹等与卢伟波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正柱,莫祚芹,卢伟波,郑景景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727号原告:卢正柱,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莫祚芹,女,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卢伟波,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郑景景,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卢正柱、莫祚芹与被告卢伟波、郑景景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正柱、莫祚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计2650元,由原告卢正柱、莫祚芹负担。审 判 长 祝远高代理审判员 蔡 琪人民陪审员 金泽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束梦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