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8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国楷、梁胜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国楷,梁胜杰,梁雪荣,梁锦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8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楷,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胜杰,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妮,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雪荣,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鹏,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菊婷,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锦钊,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杨国楷因与被上诉人梁胜杰及原审被告梁雪荣、梁锦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7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国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