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隋全学等8人与郭学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全学,林春浦,隋全功,隋学章,曲延春,隋学柱,滕本江,刘贤滨,郭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717号申请执行人:隋全学,男,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申请执行人:林春浦,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申请执行人:隋全功,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申请执行人:隋学章,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申请执行人:曲延春,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申请执行人:隋学柱,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申请执行人:滕本江,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申请执行人:刘贤滨,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被执行人:郭学胜,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隋全学等8人与郭学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郭学胜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其银行存款只有581.26元,本院冻结了郭学胜的银行帐户,申请人表示暂不予扣划。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郭学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交了执行款10000元,申请人8人平均分配,得到了部分履行。再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郭学胜提出10月份左右能还钱,申请人均同意此还款计划。现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红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一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