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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建成与张纪伟、智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成,张纪伟,智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2民初3774号原告张建成,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胡国斌,男,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纪伟,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智创,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张建成与被告张纪伟、智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成诉称,被告智创以承包开发楼盘缺乏周转资金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由张纪伟担保向其借款80000元,并约定利息4分,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被告智创辩称,借款80000元属实,借条也是其本人出具的,但是当时没有约定利息,其已还过原告3次钱,每次还4000元。被告张纪伟辩称,借款和担保属实,同意调解解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被告智创由被告张纪伟担保向原告张建成借款80000元;同日,被告智创给原告出具了借条1份,张纪伟在借条上签字予以担保。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张建成现金80000元整(捌万元整)担保人:张纪伟借款人:智创2015年5月14号。”现原告以二被告拒还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为此,形成本案纠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智创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将借款80000元偿还给原告张建成;二、原告张建成放弃要求被告张纪伟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张建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