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礼进与丁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礼进,丁冬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民初295号原告:孙礼进。被告:丁冬琴,居民。原告孙礼进与被告丁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礼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冬琴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礼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4日,被告丁冬琴以其丈夫的姐姐去武汉治病急需用钱为由找原告借款。原告出于同情,便答应借款。同日,原告从银行取款2万元交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此后,被告一直未还钱。到2017年1月之后,原告甚至都无法联系上被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丁冬琴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卡取款凭证、短信记录等均系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故对上述证据材料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应允并向被告支付人民币2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上载明:“借孙礼进人民币贰万元正。”借款后至今,被告未偿还本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其向被告提供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及原告的银行转账凭证相互印证证实,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丁冬琴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在2016年4月14日向被告支付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虽未在借条上约定借款的返还期限,但被告在经原告多次催讨后理应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2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冬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孙礼进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如果被告丁冬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丁冬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淑青人民陪审员 董晓慧人民陪审员 岑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桂丽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