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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普云与汪开富、王大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普云,汪开富,王大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264号原告:杨普云,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系原告杨普云之女),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特别授权)。被告:汪开富,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王大惠,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杨普云与被告汪开富、王大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普云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普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普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杨普云负担。审判员  杨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