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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1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萍与被执行人李来云、李广青、李秀云、李广松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萍,李来云,李广青,李秀云,李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萍,女,汉族,1941年11月24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执行人:李来云,女,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人,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李广青,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执行人:李秀云,女,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执行人:李广松,男,汉族,1962年2月27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申请执行人李玉萍与被执行人李来云、李广青、李秀云、李广松赡养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来云、李广青、李秀云、李广松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4执12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 # xB;审 判 员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