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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4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自兵与马家驹、陈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459号徐自兵,住所地甘州区馨宇丽都小区F座5单元102室,联系方式138XX****XX。马家驹,所在地甘州区党寨镇陈家墩村三社,联系电话139XX****XX。陈昊,所在地甘州区党寨镇雷寨村三社,联系电话153XX****XX。本院在执行徐自兵与马家驹、陈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18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增国审 判 员 何洪波审 判 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郑学强书 记 员 李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