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刑初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定竹、陈德全、陈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聂某1,聂某2,梁某,姚定竹,陈德全,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刑初43号之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系被害人聂某3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某1,女,1991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系被害人聂某3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某2,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户籍,系被害人聂某3之子。上述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周祥云,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赵剑华,广东德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定竹,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周生,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德全,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智文,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平,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朱颂华,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聂某1、聂某2、梁某诉被告人姚定竹、陈德全、陈平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过程中,被告人姚定竹、陈平的家属已代二人赔偿叶某、聂某1、聂某290000元,赔偿梁某20000元;被告人陈德全的家属已代其赔偿叶某、聂某1、聂某270000元,赔偿梁某10000元。四名原告人对三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表示谅解,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人姚定竹、陈德全、陈平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聂某1、聂某2、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聂某1、聂某2、梁某撤回对被告人姚定竹、陈德全、陈平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文生审 判 员  徐昶洁代理审判员  吴楚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俊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