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邓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991号原告:邓某,女,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张某,男,195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邓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邓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