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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亮与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兆立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亮,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兆立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340号原告:马亮,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长白南街21-1号。法定代表人:王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被告:邹兆立,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原告马亮与被告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兆立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马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马亮负担。审 判 长  许勇花审 判 员  那立新人民陪审员  丁桂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