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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小霞江银海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小霞,江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88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兴旺正街16号1幢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707-X被执行人:龚小霞(510232197704302845),女,生于1977年4月30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江银海,男,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小霞、江银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渝法民初字第02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龚小霞、江银海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龚小霞、江银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履行(2015)渝法民初字第028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说明双方当事人正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暂不执行并撤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886号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XX斌助理审判员  李嘉伟助理审判员  陈 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远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