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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3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建立与蒋东海、张振(镇)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立,蒋东海,张振(镇)西,刘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468号原告赵建立,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蒋东海,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张振(镇)西,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刘中华,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赵建立诉被告蒋东海、张振(镇)西、刘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立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赵建立负担。审判长  洪献升审判员  周慧锋审判员  赵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