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3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建立与蒋东海、张振(镇)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立,蒋东海,张振(镇)西,刘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468号原告赵建立,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蒋东海,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张振(镇)西,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刘中华,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赵建立诉被告蒋东海、张振(镇)西、刘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立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赵建立负担。审判长 洪献升审判员 周慧锋审判员 赵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