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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孔祥富与杨萍、高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富,杨萍,高俊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民初1383号原告:孔祥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世华。被告:杨萍,女。被告:高俊刚,男。原告孔祥富与被告杨萍、高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祥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萍高俊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祥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萍、高俊刚给付借款10000.00元,利息3,000.00元,合计13,000.00元;2.诉讼费由杨萍、高俊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日,杨萍、高俊刚向孔祥富借款10000.00元,约定利息1.5分,有杨萍、高俊刚打的欠条为凭。经孔祥富多次索要,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孔祥富的合法权益,请支持孔祥富的诉请。杨萍、高俊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孔祥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欠据一份。因杨萍、��俊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孔祥富举出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孔祥富举出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日,杨萍、高俊刚向孔祥富借款10,000.00元,约定利息1.5分,杨萍、高俊刚向孔祥富出具欠据一份。经孔祥福多次索要,杨萍、高俊刚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孔祥富将10,000.00元借给杨萍、高俊刚,并且约定了利息,杨萍、高俊刚理应按照约定履行偿还欠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因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属违约行为,故孔祥富要求杨萍、高俊刚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杨萍、高俊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次性偿还孔祥富借款10,000.00元,利息从2015年6月2日起,按照月息1.5分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杨萍、高俊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贵玉审��判员代仁龙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