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广饶县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广饶县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李红光,朱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90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283513300。法定代表人于胜勇,行长。被执行人广饶县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55220687-5。法定代表人李红光,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乐安大街1719号。组织机构代码61339621-2。法定代表人高海涛,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红光,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朱会芳,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广饶县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红光、朱会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恢19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