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贵州睿邦建材有限公司、王金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睿邦建材有限公司,王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睿邦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龙里县醒狮镇小箐村毛栗山柴狗坡。法定代表人李武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金勇,男,199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465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睿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支付申请执行人68671.5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37元、执行费946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4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小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家 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