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25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峰与商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商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2501号之二原告:周峰,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红,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炜,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福达重工内)。原告周峰与被告商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峰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4358元,减半收取7179元,由原告周峰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顾 娟人民陪审员 姚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海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