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定远县卜店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定远县卜店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127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定远县卜店学校,住所地定远县蒋集镇卜店村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25486155730H。法定代表人:姚斌,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定远县卜店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2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