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杰与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龙华娱乐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龙华娱乐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民初1093号原告:陈杰,男,回族,1976年6月29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0896X。住所地:开封市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郜慧来,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峻,单位职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龙华娱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711294850A。住所地:开封市内环东路南段**号。负责人朱新义,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森,单位职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原告陈杰诉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龙华娱乐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杰、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峻、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龙华娱乐城委托代理人谢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杰诉称,原告是二被告所经营的龙华娱乐城的啤酒供应商,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二被告共欠原告酒款20640元。现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2064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辩称,对原告提交的两份领款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是欠款人。2015年3月19日这张领款单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对于原告提交的三份证人证言,因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如果原被告之间有欠货款的事实,那也应该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借款关系,故按法律规定被告不应担利息责任。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龙华娱乐城辩称,同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杰为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龙华娱乐城供应酒水,2015年3月1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领款证明单一张,上载明“KTV陈杰,酒水款,壹万肆仟玖佰陆拾元整(¥14960),14年10-2月货款,会计王婉悦,出纳桂斌,王峰”。2015年7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领款证明单一张,上载明“KTV陈杰,酒水款,伍仟陆佰捌拾元整(¥5680),2015年3月-5月2日货款,会计王婉悦,出纳桂斌,王峰”。另查明,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龙华娱乐城是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下属的二级机构,系非法人性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领款证明单、证人证言、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为据。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龙华娱乐城是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下属单位,对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龙华娱乐城拖欠的货款,应共同承担给付义务。原告持有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龙华娱乐城单位盖章、单位员工签字的领款证明单向被告主张所欠货款2064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关于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答辩原告诉求超出诉讼时效问题,因原告提交的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龙华娱乐城员工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且原告持有的由被告出具的系领款证明单,该领款证明单并未标注领取货款期限,对此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自2015年7月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由于双方对此未有明确约定,也未约定欠款履行期限,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支持,但应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22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龙华娱乐城支付原告货款2064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支付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6月22日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陈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计158元,由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龙华娱乐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金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