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董壮壮与罗志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壮壮,罗志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1174号原告:董壮壮,男,199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志云,女,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修典、于晓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壮壮与被告罗志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壮壮于2017年8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董壮壮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壮壮撤诉。案件受理费预收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董壮壮负担,退还原告31元。审 判 长 黄玉宝代理审判员 郭 娜人民陪审员 刘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贺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