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潍坊新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杨中义、杨朝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新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中义,杨朝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624号原告:潍坊新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寿江。被告:杨中义。被告:杨朝阳。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祥。原告潍坊新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中义、杨朝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新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国庆代理审判员 陈伟平人民陪审员 于其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谭 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