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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潍坊新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杨中义、杨朝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新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中义,杨朝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624号原告:潍坊新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寿江。被告:杨中义。被告:杨朝阳。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祥。原告潍坊新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中义、杨朝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新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国庆代理审判员  陈伟平人民陪审员  于其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谭 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