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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1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曹培与梁新忠、梁志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培,梁新忠,梁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1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培,男,1942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新忠,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志峰,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培与被执行人梁新忠、梁志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梁新忠、梁志峰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新忠、梁志峰名下银行存款20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