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1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曹培与梁新忠、梁志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培,梁新忠,梁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1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培,男,1942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新忠,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志峰,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培与被执行人梁新忠、梁志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梁新忠、梁志峰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新忠、梁志峰名下银行存款20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