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齐有建、李卓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有建,李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698号申请执行人齐有建。被执行人李卓利。本院在执行齐有建与李卓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