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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23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庆信与鲁保国、聂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信,鲁保国,聂玉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2381号之三原告:王庆信。被告:鲁保国。被告:聂玉娟。原告王庆信诉被告鲁保国、聂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X月X日立案,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财产保全费XX元,共计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