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23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庆信与鲁保国、聂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信,鲁保国,聂玉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2381号之三原告:王庆信。被告:鲁保国。被告:聂玉娟。原告王庆信诉被告鲁保国、聂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X月X日立案,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财产保全费XX元,共计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