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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红欢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红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35号罪犯王红欢,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该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武法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王红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3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以(2015)怀中刑执字第7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红欢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王红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王红欢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王红欢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2月,因获2016年度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考核分10分。现累计获表扬5次,余139分。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已缴纳罚金共计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红欢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红欢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