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石明新与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太原市国土资源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明新,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太原市国土资源,石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09行初18号原告石明新,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晋,山西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88号。负责人:王东立,职务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斌,系太原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科员,住本单位。被告太原市国土资源,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堰路2号。负责人白托明,职务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强,系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科员,住本单位。第三人石玉峰,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一丁,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明新与被告太原市房产管理局、被告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石玉峰撤销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明新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明新负担。审 判 长 梁立功人民陪审员 郝天才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