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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恢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庞慧、张维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慧,张维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恢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慧,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维健,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慧与被执行人张维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