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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1382号原告:徐某,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被告:关某,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原告徐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继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要欣欣书 记 员 解继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