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1382号原告:徐某,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被告:关某,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原告徐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继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要欣欣书 记 员 解继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