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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民初1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中平与刘成彬、张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平,刘成彬,张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1517号之一申请人:杨中平,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光,蓬溪县蓬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8021100078。被申请人:刘成彬,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申请人:张一平,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杨中平与刘成彬、张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中平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成彬在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及账户中的公积金21,76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杨中平以其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中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成彬的在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21,767元(单位账号:X;职工账号:X),暂停向其支付;二、查封申请人杨中平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从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查封期间查封财产交由申请人杨中平保管,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或设定权利负担。案件申请费307元,由申请人杨中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