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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新时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建设、杨会芳、孙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新时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建设,杨会芳,孙双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316号原告:运城市新时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菲,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建设,男。被告:杨会芳,女。被告:孙双全,男。原告运城市新时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建设、杨会芳、孙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运城市新时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新时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新时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运城市新时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齐莉& # xB;审判员 尚晓东审判员 郭   翠   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