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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俊杰、济南元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杰,济南元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畅通重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瑞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356号申请人李俊杰,男,汉族,住河北省。被申请人济南元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袁满,经理。被申请人青岛畅通重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宁瑞武,经理。被申请人宁瑞武,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俊杰与被申请人济南元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畅通重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瑞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元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74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元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2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7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