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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蔡兴国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兴国,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绍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038号原告:蔡兴国,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白仕松,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昱宏,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法定代表人:郭长林。被告:王绍强,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1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蔡兴国诉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蔡兴国自愿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兴国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蔡兴国承担。审判员  王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