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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卫泽茂、黄石港区城市管理局与黄石港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泽茂,黄石港区城市管理局,黄石市老虎头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02行初8号原告卫泽茂。委托代理人周少春、孙绪玲,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石港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906号。法定代表人郑朝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卢晓东,系该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邓杰,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黄石市老虎头小学,住所地黄石市延安路47号。法定代表人谭杏芝,校长。委托代理人张亚芳,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泽茂诉被告黄石港区城市管理局、第三人黄石市老虎头小学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卫泽茂因与第三人黄石市老虎头小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石港区城市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卫泽茂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泽茂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泽茂负担。审 判 长  朱晓冬人民陪审员  冯 威人民陪审员  全秀红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