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万锋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717号罪犯万锋,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万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万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万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5月共累计考核分1866分,共兑现表扬三次。(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累计175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万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小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