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民终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夏启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夏启英,张宜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营业场所,襄阳市樊城区。负责人:李青,襄阳财产保险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李莹,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启英,女,生于1951年9月22日,汉族,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清,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宜涛,男,生于1978年9月13日,汉族,住宜城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夏启英及原审被告张宜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4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多项赔偿项目标准不妥、期限不当或赔偿依据不充分,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4民初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宜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江 涛审判员 柳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雅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