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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俊与雷宏升、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雷宏升,田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511号原告:王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宪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雷宏升。被告:田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与被告雷宏升、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