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文清、李平平等与申艳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清,李平平,申艳柳,杨禄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23号原告:李文清,女,200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李平平,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照,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艳柳,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被告:杨禄成,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原告李文清、李平平与被告杨禄成、申艳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文清、李平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清、李平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计5800元,保全费4370元,由李文清、李平平负担。审 判 长 侯培利人民陪审员 史丽丽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