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忠与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渠公司)、张江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忠,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江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893号原告:张金忠,男,1952年11月9日生,汉族,闻喜县。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被告:张江生,男,具体年龄不详,汉族,住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忠与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渠公司)、张江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红旗渠公司、张江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忠撤回对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江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张金忠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