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8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玉韦、方秀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韦,方秀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852-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玉韦,女,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方秀稳,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52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方秀稳在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10024996968410000000016存款73000元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李书超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褚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