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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雨章与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雨章,王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3323号原告:李雨章,男,1955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胜利,男,1957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雨章与被告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雨章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雨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李雨章承担。审判员  明培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莹娜 微信公众号“”